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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酷似打火機、有的偽裝成插線板,還有的隱藏在圓珠筆、充電寶等日常用品中……隨著網絡應用和寄遞業(yè)的發(fā)展,竊聽竊照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門檻不斷降低,愈發(fā)易獲取、難監(jiān)管。
近年,國內多地公安部門接連破獲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案件。但《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近日調研發(fā)現,一些線上平臺仍在公開銷售隱蔽性強的竊聽竊照設備,部分商家打著“隱蔽性好”“無感錄制”“清晰度高”等標簽,甚至主動在頁面上展示音視頻的錄制效果,以誘導有目的性的買家咨詢購買。
斬斷竊聽竊照設備這類隱私“刺客”的線上銷售渠道,仍需加強懲治、督促平臺履責以及建立跨部門應對機制,從而維護良好社會秩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竊聽竊照器材在線上多平臺銷售
“只有打火機大小的錄像機你見過嗎?鏡頭可180度旋轉,可以隨身攜帶或藏身角落,黑暗環(huán)境下有夜視功能,連上手機就能實時查看,錄像時長高達幾十個小時……”在某“種草類”社交平臺上,輸入指定關鍵詞進行檢索,就會蹦出這款密拍設備的相關介紹頁面,左下角還可直接下單購買。
使用此類關鍵詞在其他電商平臺上檢索,同樣有類似產品在架售賣。對實物測量后記者發(fā)現,這款售價200多元的密拍設備長約10厘米,全身黑色,在使用者著深色上衣時可直接夾戴在上衣口袋內,從外觀察與一支簽字筆無異。在調整攝像頭角度后,既可拍攝高清照片,也可錄制高清視頻,開啟全程沒有聲音或其他提示。
除此之外,該“種草”平臺上還有“眼鏡錄像機”“手表錄像機”等多款偽裝成日常用品的竊照設備出售。此類商品多以“家庭安防”“照看小孩”“婚姻調查”等名義掛售,據業(yè)內人士介紹,使用此類廣告語既能防止平臺的關鍵詞監(jiān)測,也能引起潛在買家的注意。
一些電商平臺也在售賣竊聽設備。在某電商平臺上,部分店鋪在銷售一種名為“聲音放大器”的設備。根據介紹,該設備是用于“聽墻壁內管道聲音”,以此來確定“漏水點”。而實際上賣家在推銷時使用“用這款設備可以聽到你想不到的聲音”“隔著墻壁就能聽到清晰對話”等話術,暗示該設備可用于竊聽隔壁房間的談話聲。在該商品下,有買家做出“聽得很清楚,很刺激”等使用評價。
記者注意到,一些商家聲稱此類竊聽竊照器材是“取證設備”。但專業(yè)人士告訴記者,使用此類設備所獲取的證據并不合法。“一般情況下,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獲取的證據,法庭會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北京康達(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翼騰說,“調查取證”不是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的免罪牌,更不應作為部分商家售賣此類設備的“開罪借口”。
售賣、使用存在嚴重法律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竊聽竊照設備有明確界定標準,銷售偽裝的錄音錄像設備涉嫌違法犯罪。
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公安部等三部門發(fā)布的《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guī)定》明確,任何偽裝或以隱蔽方式使用的錄音錄像器材都可能被認定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世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新銳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長得像”打火機、圓珠筆的錄音錄像設備或者隱藏在眼鏡、充電寶中的錄音錄像設備,均會被認定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銷售此類器材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設備也是一種犯罪。相關法律人士告訴記者,即使是針對近親屬使用竊聽竊照設備,在未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也可能觸碰法律底線。
“有的人以調查配偶在婚姻關系中是否忠誠為由,使用竊聽竊照設備對其進行監(jiān)視,甚至將相關內容發(fā)布到微信群或社交平臺上,這類行為就構成違法?!睆堃眚v律師說,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對此類行為均有規(guī)定,使用竊聽竊照設備進行監(jiān)視活動不僅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任意將錄制內容發(fā)布上網,還涉嫌侵犯其名譽權。
有業(yè)內人士反映,還有一部分買家將購得設備用于偷拍盜錄影視作品、私自錄制商業(yè)談判內容等領域,不僅存在侵犯著作權風險,還可能泄露商業(yè)秘密,甚至威脅公共信息安全以及國家安全。
“有的年輕人‘無知者無畏’,在不了解相關法律風險的情況下貿然使用此類設備實施違法行為,案發(fā)后也容易被追究法律責任?!睆堃眚v律師提示,消費者應收起自己的“好奇心”,謝絕購買此類設備。
合力斬斷線上銷售渠道
記者調查發(fā)現,一些商家還在平臺上發(fā)布“如何自制竊聽竊照設備”的視頻教程。
在某“種草類”社交平臺上,一名博主分享了偽裝成充電器的攝像頭的詳細制作方法。在該視頻下,一些網友評論表達了購買意愿并詢問價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左曉棟認為,售賣竊聽竊照設備是違法行為,而教授、傳播違法器材的制作方法有不良示范作用。
左曉棟建議,有關部門在查處線上售賣竊聽竊照器材相關案件的同時,督促相關平臺履行主體責任,承擔審核義務,下架法律法規(guī)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違禁商品”。作為平臺方,應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加強內容審核與巡查,不讓不法商家有機可乘。
此外,有關部門還應提升跨部門情報共享能力,構建打擊竊聽竊照設備生產銷售的一體化生態(tài)網絡。“一些新出現的竊聽竊照設備未必由公安部門最先發(fā)現,執(zhí)法與行業(yè)管理部門要加強情報共享,以策萬全?!本W絡安全專家畢馬寧建議。